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如: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该具 备相应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其成立根据和证明材料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国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资产资金来源证明、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 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条例》及实施办法也规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和资格”。
2.“审批制”、“证书制”。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申请设立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教育 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等中级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批准书由教育部统一编号。
3.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平台,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自2010年开展试 点评估工作,特别是2013年,对23个省市314个临近办学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了历时1年的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增强了办学单位的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意识,切实维护中外合作办学各方合法权益。通过对评估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探索建立 中外合作办学处罚引退机制。
4.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界限。有些涉外办学活动,如校际交流、留学培训,打着中外合作办学的旗号进行一系列招生宣传和教学活动,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