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办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号)要求,在总结对天津等四省(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经部领导批准,决定对临近办学期限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评估。现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拟定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2013年1月28日